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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 属于国家及省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 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内未获得过贴息或者补助;
4. 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所属市发展改革部门、省属各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7.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给予一定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