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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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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1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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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127;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管理司(以下简称贸管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贸管司及有关司局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在每次招标前确定具体商品每次招标的配额数量以及采取何种招标方式、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指导、监督招标办公室的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签章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成员集体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开标、评标,并将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包括: (一)拟订有关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额公开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额协议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三)、《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四)、《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五)等; (三)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四)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签章备案; (五)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六)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价格、数量及方式
第七条 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127;&127;&127;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注册资本、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经外经贸部核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也可参加投标,其投标商品范围为该边境地区自产产品;但外经贸部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协议招标 1、具有公开招标投标资格,且前2年或前3年该招标商品年平均出口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年平均出口总量或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业;其他注册资本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资产状况及经营效益良好、所产商品附加值高、品牌驰名的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该招标商品主产地的骨干出口企业及积极参加该商品反倾销应诉并按时足额交纳应诉费用的企业。 2、纺织品被动配额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委员会提供的有关企业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的纺织品出口实绩、我国与设限国家签定的双边协议及其他情况确定协议招标投标资格。 (三)对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商品的投标资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视为废标。 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高标价,招标委员会有权将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可参考年度同一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加权平均价确定。也可视情况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他因素来确定
第九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办公室可视需要对具体商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实绩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高于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减去其协议招标投标量的数量。 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办公室参照投标企业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实绩、供货及经营能力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最高投标数量,经招标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有关企业。 参加纺织品被动配额协议招标的企业,分别在招标办公室确定的各企业最高投标数量内投标,高于其最高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它经招标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材料来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同时将该电子标书的打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前寄达招标办公室作为书面备份。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在招标委员会确认该次电子投标数据无法使用时,方以书面备份标书进行评标。 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外经贸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部EDI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
第四章 评标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三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开标前企业自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被招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第十五条 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 (二)中标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协议招标中标数量: (1)企业中标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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